2004年10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你有需要我伸援手
  吹风
  我省为应对民工荒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对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据了解,我省不少地方的建筑用石开采尚不规范,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危害。为促进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步伐,经省政府批准,从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另悉,除本次征收资源税的建筑用石外,对开采《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我省仍暂缓征收资源税。(苏晓春林森)
    
  最高院将出台新规患职业病可索精神赔偿
  本报讯 今后,职工患上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患职业病可要求精神赔偿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在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接到类似案件后应予受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订立的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但是赔偿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劳动者请求认定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要求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委托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劳动者将享有更宽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劳资纠纷,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以及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

  未订合同也可形成劳动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新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有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郑雪)
    
  反贪部门急需4类人才检察机关将建高级人才库    
  北京消息 当前反贪部门急需经验丰富、能够突破案件的侦查预审人员等4类人才,检察机关将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地检察院3级优秀高级检察人才库。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当前反贪部门急需的4类人才包括:一是经验丰富、能够突破案件的侦查预审人员;二是具有现代管理素养、善于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侦查指挥人员;三是对职务犯罪规律特点和法律政策界限有研究,善于从全局研究思考问题,具有较强写作能力的综合指导人员;四是运用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为办案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杨维汉)
    
  我省开采建筑用石10月1日起要交税
  本报讯 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对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据了解,我省不少地方的建筑用石开采尚不规范,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危害。为促进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步伐,经省政府批准,从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另悉,除本次征收资源税的建筑用石外,对开采《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我省仍暂缓征收资源税。(苏晓春林森)   
    
  问答
  这几天我参加一个旅游团到张家界玩,旅游公司的导游在为我们服务过程中,要求支付小费。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读者张青
  答:导游在为你服务过程中向你索要小费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明确拒绝。因为随团导游是旅游公司委派的,与你不发生旅游合同关系。你向旅游公司支付的旅游费中已经包括了导游费。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如果存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导游为你们服务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小费的,你可以向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处罚。

  前天中午,我和家人到一饭店就餐,结果由于饭中有一粒石子,我的牙磕断了。请问该如何索赔?
  读者朱晓
  答:该案中,经营者同时存在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了你的健康权以及违反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你可以选择其中一项理由而主张权利,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类案件中,两者均可以向经营者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而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前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当时受损的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判断。
  你可以先同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消协调解。如果前两种方式均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你可以考虑在经营者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国庆期间,很多商场超市都推出了打折、降价商品,以吸引人气,但其中很多都标明“打折商品,概不退货”,所以我们都不敢买,怕拿回家发现质量有问题,变成一堆垃圾。请问商场的这种单方面的告示是否有效?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读者董洁
  答:对于降价商品,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打折商品,另一类是处理商品。所谓的打折商品,质量属于正品,只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扩大成交量,而作出一定的让利销售。所谓处理商品指的是商品本身因为各种原因已有瑕疵,比如外观受损,成双商品颜色有差异,但不影响使用性能,这类商品不属于正品,所以降价处理。根据国家计委新颁布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第12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必须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实践中,对于正品打折,商家大多不会标明原因,对于其是否应当三包问题,《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非常明确,经营者以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处理商品,处理商品的销售,商家应当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0条规定予以标明,使消费者知晓其有缺陷。消费者自己也应当在作出购买决定和选择商品时予以充分的注意。如果商家不标明是因为缺陷降价处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正品降价并购买的,消费者可根据上述《办法》第35条之规定,可在退货外要求增加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一倍。实践中商家可能在销售时不标明降价原因,在消费者选定商品后在收据或发票上盖上“处理商品”章,从而在举证时对自己有利,消费者要多加注意,及时询问。

  服务
  “十一”长假工资怎么算前3天“三薪”
  后4天“双薪”按《劳动法》规定,“十一”前3天,工资为平时的300%。即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
  “十一”后4天,工资为平时的200%。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单位自定标准须比规定更高
  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必须比法律规定的更高。
  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规范的基准法规定。简单的说,基准法就是“底线”,高不限、低不许。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国家制订的最低支付标准,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以制订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支付标准,但只能比法定标准更高不能低。
  另外,有些单位“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十一”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支付,这是不完全正确的。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支付标准,高于他的基本工资计算所得加班工资,那么是许可的。但对于基本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法定标准了。还是要因人而异的。

  在家工作候命都应算作加班
  不论工作的行为在哪里发生,只要要求员工在长假期间做了单位的事,单位可从中受益,都属于加班,应按规定付给员工加班费。
  企业如果需要员工加班,应该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在员工同意加班的基础上与其商定加班的具体时间、工作量,并按这个约定付给加班费。同样,“不用上班但需随时候命”的要求也是有违《劳动法》的。《劳动法》对加班方面规定的一个重要宗旨是: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的权利,无论是法定休假日(长假的前三天),还是公休日(长假的后四天),劳动者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休息方式,而“顺便干活”、“随时候命”的要求限制了劳动者的休息方式,又使雇佣者逃避了付加班费的责任。(一珂)